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9-01-02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各位教职工可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税务局官网等渠道查看具体详情,符合条件的教职工请于2019年1月4日之前将所需的材料交到人事处(3D121室),逾期者则自行到税局办理。

注:详情也可见附件《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

人事处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