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6-05-20

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粤教师委〔201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教师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师德教育,践行师德规范,优化制度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全面加强和改进教师师德建设。

第三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加强和优化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整体设计,在继承发扬优良传统基础上,主动适应新环境、新情况,在师德建设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系统规划,统筹推进。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关注教师发展的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广大教师在工作、生活中自觉践行师德规范。坚持常抓不懈。既立足当前,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师德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重视源头治理,从根本上采取措施,力求做到标本兼治。

第四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目标:通过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教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廉洁诚信,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院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检查评估等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办、院办、监察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院师德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六条各系(部)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师德建设工作,落实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系(部)主任担任工作小组组长,成员由系(部)教师代表组成。

第三章 师德教育与宣传

第七条 强化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将师德教育放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于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

(一)做好新教师入职教育。在教师入职教育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法制教育等师德教育,提高教师思想政治觉悟,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实行教师师德承诺制度,学院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时,签订“师德承诺书”。

(三)履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开展全员师德专题教育和日常师德教育,引导专任教师、辅导员及广大教职员工自觉将师德规范融入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提高师德践行能力。将师德教育作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养培训的重要内容。

(四)将师德教育纳入业务培训管理,各系(部)制定学期(年)教师政治业务学习计划,定期组织学习。

(五)每学年初,开展师德教育主题活动月,围绕主题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宣传教育活动。

(六)将师德教育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结合起来,深入持久的开展“说课”、“微课”等系列教育教学比赛活动,促进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进一步提高。

第八条加强师德宣传,营造崇尚师德的良好风尚。弘扬高尚师德,展现教师良好的精神风貌。

(一)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院思想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依托网络、院报(刊)、校园广播、微信、宣传栏等多种媒介形式,广泛宣传报道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和师德楷模,把培养优良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三)开展“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员工”评选表彰工作,旗帜鲜明地进行宣传,用身边人教育身边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努力营造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争先创优的良好校园氛围。

第四章 师德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健全师德考核,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

(一)加强对教师招聘和引进人才的师德把关,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

(二)师德考核采取教师述评、自评,家长、学生参与测评,系部、学院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进行。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评定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师德考核结合教职工年度考核进行,通过个人自评、部门考核、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审定的程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方面。考核同时征求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四)师德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五)师德考核结果在教师聘用、职称评审、干部选拔、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注重师德激励,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

(一)建立健全师德表彰机制,大力培育和表彰各级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等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并于教师节期间进行隆重表彰。

(二)同等条件下,对于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和干部选拔,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先进个人评选,培训进修推荐等过程中优先考虑。

(三)每学期初,学院将上学期各系(部)教学效果和师德表现较为突出的教师评选为“A”等级教师,并在本学期将其课酬标准提高一个档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严肃惩处违反师德行为者,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师德: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出现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院将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师德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强化师德监督,将师德师风纳入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评价内容,严格执行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

第十四条各系(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师德师风的学习教育、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努力将各类违反师德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发生影响较大的突发师德违规事件,要及时调查处置并向学院主管部门报告;对构成犯罪的以及出现严重失德行为并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逐级报告。

第十五条教务处负责健全完善学生评教制度,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第十六条学院执行院长接待日制度、院长信箱制度、监察工作制度等,建立畅通监督渠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学院各系(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师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