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任教师确定课酬标准有关规定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6-05-20

关于专任教师获得非高校教师系列相关技术职称

和职业资格证书确定课酬待遇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力度,鼓励专任教师在提高专业理论教育水平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其专业技能实操及教学指导能力。经学院研究同意,对于专任教师队伍中取得非高校教师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经个人申请,系部、人事处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视情况适当调整其课酬计算标准的。调整后课酬标准以教师现有最高高校教师职称相对应课酬基础标准乘以调整系数得出,具体规定如下:

其他职称及

职业资格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工程类、经济类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系数

高教职称

助理职称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教授级

高工等

二级

技师

一级

高级技师

无职称

待遇参照

助教1

待遇参照

讲师1

待遇参照

副教授1

待遇参照

教授1

待遇参照

助教

待遇参照

讲师

助 教

1.05

1.3

1.5

1.8

1.1

1.25

讲 师

1

1.1

1.3

1.5

1.05

1.1

副教授

1

1.05

1.1

1.3

1.05

1.1

教 授

1

1.05

1.1

1.2

1.05

1.1

其他说明:

1、没有获得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只获得中专、技校、中学教师系列职称的,同比低一档标准计算课酬。

2、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只能和“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两者选其一,来计算其课酬调整系数。

3、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