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7-9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差额补缴的通知
各位教职员工: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规定,广州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应从2016年7月开始调整,我院实际缴费基数调
整(按社保局原通知)是从2016年10月开始,故现需补缴2016年7-9月,共三个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差额。
具体如下:
1、养老保险个人部分由2408*8%=192.64元上调为2906*8%=232.48元,需补缴39.84元/月;
养老保险单位部分由2408*14%=337.12元上调为2906*14%=406.84元,需补缴69.72元/月。
2、 养老保险三个月补缴总额:
个人部分39.84*3=119.52元;
单位部分69.72*3=209.16元
注:人事处将在1月份工资中补扣7-9月社保费用差额,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人 事 处
2016年12月30日